回收“破烂”要登记办执照

  昨日起,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今后在我市从事废品收购的“破烂王”们也必须持照营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也必须对物品的各项信息及出售人的资料如实进行登记,且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两年。

  同时,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该局已起草了《关于加强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正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据市商务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长期以来,由于进入门槛较低,众多小企业和个体户不管具不具备相关资格和条件,纷纷从事废弃陈旧物资经营,而经营混乱导致了废品行业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经营者贪图利益,不问废品来源,对一些用于市政、环卫、绿化的公共设施和公安部门规定的禁卖物品都照收不误,使不少废品收购点成了不法分子的销赃窝点。

  为此,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一定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此外,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公司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两年。而且,如果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废品回收行业呈现出的混乱无序状态,其中最根本的缘由是多头管理”,据我市第一个专业再生资源市场——锦江区万家福再生资源市场董事长孙小平介绍,之前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涉及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多个部门,责任模糊,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易产生真空地带。而昨日起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公安、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的相关责任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相关各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有助于整个行业管理上的水准的提升。“该《办法》的执行将有利于扶强淘弱,让这个行业进入规范有序的状态”。



您可能也喜欢

回收服务区域

上海 无锡 宁波

沈阳 大连 天津

西安 重庆 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