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9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缅甸香蕉进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本检疫要求中所指香蕉是指开花后10-11周内采收的未成熟的青香蕉,任何黄香蕉不得出口中国。

  输华香蕉果园、包装厂须经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简称“MOALI”)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OALI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1.在MOALI监督与指导下,输华香蕉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控制果实成熟度、果实套袋、疫情监测及防控、产后处理等,以避免和最大程度地降低输华香蕉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维持产区良好的植物卫生状况。

  2.MOALI需逐步推广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对香蕉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做监督管理,定期实施农残检测,确保符合中方安全卫生要求,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实施上述措施的有关信息。

  输华香蕉的包装场所及包装过程要保持清洁,无有害生物感染。香蕉在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浸泡清洗和挑拣,以去除果实上的虫卵、异物等,保证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果园和包装厂代码等信息。

  3.每个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也需标注同样的内容。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在香蕉出口时,MOALI须实施检疫,保证输华香蕉处于未成熟状态且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证书格式须符合ISPM12号标准,MOALI应在贸易开始前向GACC提供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香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认可的果园、包装厂,或者检查到有成熟的香蕉,或者带有枝、叶和土壤等,则该批香蕉不准进境。

  2.如截获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其他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向缅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从相关产区或包装厂进口香蕉。缅方应查清原因,督促相关公司进行整改,直到再次满足中方相关要求。

  3.如发现农用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残留超标,则该批水果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缅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从相关产区或包装厂进口香蕉,缅方应查清原因,督促相关公司进行整改,直到再次满足中方相关要求。

  根据缅甸香蕉疫情发生动态和疫情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做回顾性审查,并与MOALI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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