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9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新西兰鲜食猕猴桃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出口计划》。

  输华果园、包装厂需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输华货物不符合有关要求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新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果园需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调查,采取必要的化学、农业或生物防治措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应由新方批准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输华果园需保留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情信息,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3.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需在由新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

  2.在包装前,输华猕猴桃需经过分拣和检查,以确保不带有昆虫、螨虫、烂果、畸形果、叶片、根和土壤。

  1.输华猕猴桃包装材料需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相关的植物卫生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木质包装材料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每个托盘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识:“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没用托盘的包装箱上需采用同样的标识。

  3.输华猕猴桃需与不符合输华要求的猕猴桃分开包装和储存,以避免感染有害生物。

  1.输华猕猴桃需按照新西兰出口认证体系中的标准检查程序进行检疫,确保满足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要求。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出口的措施,直至新方或其授权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同时,新方批准机构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3.针对猕猴桃果腐病菌,新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根据新方标准做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600个果。假如发现猕猴桃果腐病菌,则该果园的猕猴桃在本出口季不得出口中国。在包装后储存了42天以上的猕猴桃,在发运前14天内需进行猕猴桃果腐病菌检查。新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需从每个果园取300个猕猴桃进行外观检查,且这300个猕猴桃需从每个托盘中取样。发现猕猴桃果腐病菌症状的样品可移交新方批准的实验室做鉴定,确认感染猕猴桃果腐病菌的果园在本出口季不得出口中国。发现猕猴桃果腐病菌症状而未将样品移交新方实验室进行检验确定的果园,在本出口季不得出口中国。新方授权的组织需保留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1.经检疫合格的猕猴桃,新方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及集装箱封识号(如使用)。每批货物的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可标注在植物检疫证书附页上。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新方,并视情况决定是不是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本出口季猕猴桃输华资格。新方需立即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对新方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不是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新方,新方需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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