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弃陈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怎么样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弃陈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办法回收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购入废弃陈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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