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 2022-2023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法律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撤销“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撤销“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监管的普通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简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能够轻松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退税比例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动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在中国购买的可再生资源,应当依规定从卖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当依规定从卖方取得普通增值税发票。卖方为依法不能申请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零星业务的自然人,应当取得卖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和买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零星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销售额不允许超出增值税次要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海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当依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或者取得具有发票属性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者凭证但未取得的,本公告不得适用本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出售的收益。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出售的收益=本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出售的收益×(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者凭证而未取得的购买再生资源的成本÷本期购买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本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出售的收益中剔除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出售的收益,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

  可以申请退税=[(本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出售的收益——不适用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税率-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相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的管理,纳税人要按规定及时出具发票.获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可再生资源收购账单,并保存备查。账单内容有:可再生资源供应商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目前的账户。.如果系统能包含以上内容,则无需独立建立台账。

  3.销售产品和劳务的综合利用不属于发改委《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有限的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清单》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商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清单》中标注的特点“GHW/GHF”商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商品满足要求“GHW/GHF”技术和条件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注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利用。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在申请退税期前6个月(含本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非法财产没收除外;一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相同)。

  因违反税收法律和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一次罚款不足10万元除外),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况。

  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述条件和技术标准及有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注明未取得发票或者有关凭证并接受环境保护.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第一条在领域和管辖范围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了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

  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具体税率由省级税率表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味.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采矿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各自确定具体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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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在申请退税期前6个月(含本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述条件和技术标准及有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注明未取得发票或者有关凭证并接受环境保护.税收处罚等情况。

  财税〔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157日明确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政策内容:

  1.撤销“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监管的普通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2.人或者单位销售可再生资源的,应当依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经营者)销售废旧物品的增值税是免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可再生资源时,应当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原印“废弃陈旧物资”不再使用字样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3.2010年底前,对合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了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应提交的材料。

  4.财税〔2008〕117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目录规定的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规定的范围的,能够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2021年12月31日。

  5.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中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定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通知)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可以的。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相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也可根据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废弃陈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品,包括选择.简单加工后的各种废弃物品,如整理。废弃陈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普通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理应当自行核算废弃陈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情况。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符合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弃陈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原有关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弃陈旧物资增值税免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监管的普通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二.销售再生资源的人或者单位,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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