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内免税!重庆对房产税进行调整

  1月24日,重庆市公民政府网发布了《重庆市公民政府关于修正〈重庆市关于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变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办理实施细则〉的决议》,建筑面积未超越180平方米的高级住宅无需再缴房产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一是将重庆个人住宅房产税应税住宅的计税依据由“房产买卖价”调整为“房产买卖价的70%”;

  二是将不同买卖价格的规模独栋商品房和高级住宅对应履行的0.5%、1%、1.2%三档税率,调整为一致的0.5%一档税率;

  三是将试点以来新购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的家庭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为180平方米;

  四是应纳税额的核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70%×税率(其间: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宅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市政府决议对《重庆市关于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变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办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正:

  一、对《重庆市关于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变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应税住宅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卖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买卖价的70%核算交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税率”修正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正为“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以为需求减税或许免税的其他景象。”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正为“应税住宅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卖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买卖价的70%核算交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价值纳税。”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个人住宅房产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核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正为“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起至本决议实施前,依照上述调整后的方针履行。

  《重庆市关于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变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办理实施细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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