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证券时报网讯,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重庆市关于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变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办理实施细则〉的决议》,其间,对《重庆市关于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变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应税住宅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卖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买卖价的70%核算交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价值作为计税根据。”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税率”修正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正为“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以为需求减税或许免税的其他景象。”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正为“应税住宅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卖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买卖价的70%核算交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价值纳税。”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个人住宅房产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核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正为“新购的独栋商品房、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起至本决议实施前,依照上述调整后的方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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