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 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4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在国家间传达延伸,2002年3月,世界植物保护条约安排(IPPC)发布了世界植物检疫办法规范第15号《世界贸易中的木质包装资料办理原则》,要求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认的专用标识。现在,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选用该规范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连续开端施行,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选用该世界规范。关于不契合世界规范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区域将在入境口岸采纳除害处理、毁掉、回绝入境等办法。为使我国出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契合进口国家或区域的检疫规则,防止经济损失,现将出境货品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衬托、支撑、加固货品的木质资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资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二、出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则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来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除害处理办法、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

  三、收支镜查验检疫组织对出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施行检查检疫,不契合相关规则的,禁绝出境。

  四、各地收支境查验检疫组织、海关及商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作业,提高服务认识,协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作业,防止因木质包装不契合国外要求而形成经济损失。

  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出境货品木质包装检疫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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