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废品收购

  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并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海口市日前已出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并将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海口市政府鼓励全社会各行业和城镇和乡村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在公开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同时,该办法对再生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经营者、流动收购者、回收工场建设及网点布局规划、执法主体等提出了系列严格的要求。

  据悉,该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价值的各种废弃陈旧物资。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施、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科技类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废弃陈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据规定,在海口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包括流动收购,都要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持证照依法经营。流动收购人员,须在其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证发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持证收购。无证照经营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设立的再生资源集散交售市场、中心或加工场,要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要按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设置相关的治理、防范设施,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强化消防责任,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灾隐患。

  规定明确,海口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再生资源市场来管理,稽查和打击违法违章经营活动,规范交售行为;根据本市创建标准的要求,配合市综治办、爱卫办、创建办规划好网点的布局和抓好本行业经营网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据悉,海口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报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取一定的措施,方便城镇和乡村居民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但同时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五类物品:

  (一)、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该办法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在明确划定严禁回收物品的同时,《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还对回收经营者提出了“四不得”: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由于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国防、交通、采矿、采油、城市公用设计及其他生产、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作的产品),则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不得弄虚作假。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不得收购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有交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向市、区保密部门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自然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该办法明确,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加工场开办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记者 卓上雄)



您可能也喜欢

回收服务区域

上海 无锡 宁波

沈阳 大连 天津

西安 重庆 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