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背废旧金属收买办理的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分:(一)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则,未收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买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撤销,没收不合法收买的物品及不合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背本办法第九条规则,收买制止收买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景象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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