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3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城市修建废物处置处理办法》现已2020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讨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修建废物处置处理,推动修建废物综合运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滨州市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废物的发生、排放、运送、消纳、综合运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修建废物处置应当遵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发生、谁担任的准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修建废物消纳场所建造和综合运用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编制修建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业规划,安排树立修建废物处置处理服务信息途径,并树立联席会议准则,和谐处理修建废物处置处理中的严重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处理部分担任全市修建废物处置的监督处理作业;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依照责任详细担任本辖区修建废物处置处理作业。

  住所城乡建造、交通运送、水利、农业乡村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施工现场修建废物处置的监督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对修建废物运送车辆及其驾驭人员的交通安全处理,依法查处修建废物运送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开展变革、财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处理、行政批阅服务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修建废物处置处理相关作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倾倒、抛撒、堆积修建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废物、日子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修建废物,不得私行树立搁置场所受纳修建废物。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修建废物处理计划,采纳污染防治办法,并报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存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建废物等固体废物,并依照城市处理部分的规则进行运用或许处置。

  第九条修建废物运送单位、修建废物消纳场所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批阅服务部分请求修建废物处置证。

  运送单位请求运营修建废物运送应当供给以下资料:《修建废物处置(运送)核准请求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车辆行进证。

  建造单位请求运营修建废物消纳场所应当供给以下资料:《修建废物处置(消纳)核准请求表》;场所权属及土地用处证明;场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出场路途图、场内布局图、能够受纳的修建废物的品种标识图;修建废物分类处置的计划和对抛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收回运用的计划。

  行政批阅服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议。予以核准的,向请求人颁布修建废物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要求,对修建废物进行分类处理:(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二)工程泥浆,由泥浆预处理设备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三)工程废物、装饰废物和撤除废物,经分类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运用企业进行消纳、运用。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装备施工现场修建废物处理人员,并依照下列规则加强对施工现场处理:(一)设置契合规范的硬质围挡;(二)依照分类要求分类搜集、堆积修建废物;(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修建废物,不能及时回填或许清运的,采纳掩盖、压实、喷淋、浇水、暂时美化等防尘办法;(四)对工程泥浆施行浆水别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进行干化处理;(五)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途,装备车辆冲刷设备,确保运送车辆洁净整齐;(六)依照规则设备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七)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撤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装备施工现场修建废物处理人员,并依照下列规则加强施工现场处理:(一)设置契合规范的硬质围挡;(二)依照分类要求分类搜集、堆积修建废物;(三)对能够收回运用的修建废物履行收回运用办法;(四)及时清运修建废物,不能及时清运的,采纳掩盖、压实、暂时美化等防尘办法;(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依法不需求处理施工许可证以及修建废物发生量五立方米以下的建造工程,施工单位能够不编制修建废物处理计划报存案;可是,应当将修建废物托付依法获得修建废物处置核准的运送企业进行清运。

  第十四条乡民、居民住所装饰装饰、个人自建房子和依法不需求处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所装饰装饰发生的修建废物,依照下列景象处理:(一)实施物业处理的,依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址堆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共同托付获得修建废物处置核准的运送企业及时清运;(二)未实施物业处理的,依照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址堆积,自行托付或许由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共同托付获得修建废物处置核准的运送企业及时清运。

  装饰装饰修建废物堆积点应当采纳必要的防尘、防溢等办法,削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状况需求紧迫处置修建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则。可是,修建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六条修建废物运送单位在承运修建废物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理车辆市区通行证。

  第十七条修建废物运送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运送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处理准则,并有用履行。

  第十八条修建废物运送车辆在运送修建废物过程中应当恪守下列规则:(一)随车携带修建废物处置核准证明,不得超出核准规划承运修建废物;(二)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则的时刻和路途运送;(三)运送至修建废物消纳场所或许核准处置地址;(四)坚持车辆整齐,密闭装载运送,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走漏;(五)设备卫星定位设备、行进记载设备、装卸记载设备;(六)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自然资源规划、开展变革、住所城乡建造、生态环境、行政批阅服务、城市处理等部分,依法合理确认修建废物消纳场所的布局、选址和规划,并归入城市基础设备建造系统。

  修建废物消纳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会集消纳、综合运用的准则设置,并向社会发布。市城市处理部分担任监督辅导、调剂运用。

  第二十条制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造修建废物消纳场所:(一)自然维护区、景色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维护区;(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途径、山体维护规划;(五)法令、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修建废物消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恪守下列规则:(一)依照规则消纳修建废物,不得消纳工业废物、日子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二)依照环境维护有关规则,处理出产过程中发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避免二次污染;(三)出入口路途进行硬化处理,安全有序消纳修建废物,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四)脱离修建废物消纳场所的车辆冲刷洁净后方可驶离;(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处理准则,并有用履行;(六)装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七)装备排水、消防等设备;(八)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要求。

  修建废物消纳场所的工作、日子区与作业区分隔设置,并坚持安全间隔,工作、日子区的选址应当契合安全性要求。

  修建废物消纳场所到达原规划消纳容量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持续消纳修建废物的,应当在拟中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陈述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和生态环境部分;遇特殊状况需暂时中止运用的,应当及时陈述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担任树立修建废物处置处理服务信息途径,对下列事项完成动态处理,并向社会揭露:(一)修建废物排放与需求信息;(二)修建废物处置核准、运送车辆和修建废物消纳场所信息;(三)修建废物消纳综合运用信息;(四)与修建废物相关的行政法律等信息。

  住所城乡建造、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送、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乡村、行政批阅服务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及时把握并向前款规则的信息途径供给相关信息,促进修建废物处置全过程管控。

  第二十四条修建废物排放、运送、消纳实施联单处理准则,确保修建废物排放量与消纳量的共同。

  第二十五条修建废物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修建废物处置处理的相关规则以及合同约好,交纳修建废物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应当加强修建废物处置处理力度,会同住所城乡建造等部分树立健全修建废物处置日常巡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修建废物运送过程中形成路途污染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及时整理的,由城市处理部分安排代为整理,整理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二十八条住所城乡建造部分应当将施工单位修建废物处置处理状况,归入修建企业信用查核点评系统和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处理部分应当会同交通运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等部分,树立修建废物运送企业信用查核点评系统和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鼓舞将撤除建(构)筑物、建造工程弃猜中可运用修建废物出产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资料等再生运用产品。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需求从本项目施工现场外受纳修建废物回填基坑、凹地以及其他场所的,由县(市、区)城市处理部分共同安排、调剂运用;需求跨行政区域调剂运用的,由市城市处理部分共同安排。

  第三十二条修建废物再生运用企业应当采纳办法,避免寄存的修建废物污染周边环境。

  修建废物再生运用企业应当依照环境维护有关规则,处理出产过程中发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避免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条鼓舞政府出资的公共修建、城市基础设备建造等项目,在规划规划、投标收购中优先选用修建废物再生运用产品。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编制修建废物处理计划报存案的;(二)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的;(三)私行倾倒、抛撒或许堆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建废物的;(四)未依照规则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运用或许处置的。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修建废物运送单位未将修建废物运送至修建废物消纳场所或许核准处置地址的,由城市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修建废物运送车辆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行进记载设备、装卸记载设备的,由城市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则的,由城市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修建废物消纳场所私行封闭或许无正当理由回绝消纳修建废物的,由城市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许堆积修建废物的,由城市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修建废物处置处理相关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修建废物处置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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