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 教你一眼认出税务机关级别和隶属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分别给出了代码结构、编码规则以及管理维护等内容,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实际,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对新成立税务机构和新增税务人员进行赋码的转换规则。

  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大范围的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

  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大范围的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其中,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构和人员编码要按本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赋码,并与所在省做好沟通衔接。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根据“三定”暂行规定,按照“对纳税人办税的影响最小、对税务人员业务操作的影响最小、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调整最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税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赋码。

  在对新成立的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总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原国税系统机构代码不变。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是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新成立税务机构,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总的原则是原有人员代码尽可能保持不变,即存量数据保持不变,增量按新规则赋码。为减少代码调整的影响,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位即编码第一位仍然使用数字“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的首位用数字“5”表示。

  税务标准是税收征管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的基础支撑,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格外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建工作团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时开展辖区内各级税务机构和人员的赋码工作。

  代码编制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转换规则,考虑税收业务和内外部信息系统调整的真实的情况,强化内部协作,加强基层指导,提前与相关外部门做沟通协商,做到代码标准有效执行,征管业务顺畅衔接,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可追溯。

  同时,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在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三定”暂行规定下发后,及时完成相应层级赋码工作,逐一建立新、旧税务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详见附件3),准确填写每项表格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通过内网FTP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程二处/税务机构代码。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能重新赋码。

  各单位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进行赋码时,要加强管理查验,严格执行上述要求,保证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能随意改变,防止“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和管理维护要求。税务机构代码是全国范围内唯一标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大范围的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也适用于税务机关与外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范围内唯一标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大范围的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税务局、各市(地、州、盟)税务局、各县(区、旗)税务局,以及税务分局、税务所等。

  税务机构按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为税务机关和税务部门。税务机关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税务行政机构(一般对外称局),税务部门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在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定业务中,存在税务机构的“虚单位”,表示隶属于某个行政级别的税务机构的统称。根据特定业务的管理要求,下级机构设置全职能局的税务机构可设为一个虚单位,未设置全职能局的不设虚单位。即,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税务机关可增设一个虚单位,区县及区县以下不设虚单位。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不设虚单位。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根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中规定的层次码,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共分6层,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结构见图1。

  第1层表示税务机构类别。国家税务总局使用“0”,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使用“1”。

  第2层表示省级。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0”,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前2位数字代码。

  第3层表示地市级。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省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0”,地市级及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的第3、4位数字代码。

  第4层表示区县级。省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地市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0”,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区县级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对应区县级编码。

  第5层表示乡镇级。地市级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区县

  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乡镇级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对应乡镇级编码。

  税务机构代码原则上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右侧加“0”补齐。在已使用变长码特殊情况下,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使用定长码,税务机构不设虚单位;根据行政管理特殊需要,已使用变长码的人事系统中,下级机构设置全职能局的税务机构可设为一个虚单位,未设置全职能局的不设虚单位。

  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应使用11位定长码。对于变长码,应按照以下规则补齐11位:非虚单位的,右侧加“0”补齐;虚单位的,右侧先补“99”两位数字后,再加“0”补齐。

  为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编码方法,表1中给出了部分税务机构代码的示例。

  注2:因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表1中税务机构名称最终以发布的“三定”暂行规定为准。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税务机构代码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的影响。例如:国家税务总局A县税务局一所(税务机构代码)撤销,二所税务机构代码不变。

  对新增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不占用、不改变已有的税务机构代码,原则上按照其行政序列顺序,选择未使用的数字依次编码。

  全国税务机构代码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统一管理,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其税务机构代码的新增或停用意见,并正式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本地和跨省业务的正常办理。

  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税务机构代码,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标准负责统一赋码和管理。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使用税务机构代码,不再分别设计税务机关代码和税务部门代码。

  2018年3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涉及的税收业务代码标准调整,遵循影响最小原则,即尽可能对纳税人日常办税、税务人业务操作和税务信息系统改造影响最小。因此,本标准中规定的税务机构代码因涉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为减少对纳税人端的调整,故国税地税合并后的机构编码,按如下方案进行赋码使用。

  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的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税务人员代码的编码方法和管理维护要求。税务人员代码,是标识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代码,大范围的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税务信息化系统中税务人员编码和信息数据共享。税务人员代码是税务信息化中的基础标准,在税务信息化工作中具有支撑作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辖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税务局、各市级和区县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标识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代码,大范围的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11位数字,由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以及8位数字顺序码组成,结构图见图1。

  第1段1位数字,表示税务人员类型标志。国家税务总局使用“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其中,国地税机构合并前原有税务人员仍使用“1”、“2”,合并后新增税务人员使用“5”。

  第2段2位数字,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使用“0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数字。

  第3段8位数字,表示相同税务人员类型、在同一省级编码标识的范围内,对税务人员编定的顺序号。其中,计划单列市税务人员在赋码时,使用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数字加6位顺序码;设立计划单列市的省,其税务人员在赋码时,第4、5位使用除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数字以外的数字。示例:深圳市行政区划440300,深圳市税务人员代码第4、5位使用03,广东省税务人员代码第4、5位不使用0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税务机构的税务人员代码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标准赋码使用。

  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确定,不随人员在省内调动发生明显的变化,跨省调动时,可重新赋码。

  税务人员调动后,对于省内调动情形,税务人员代码保持不变,应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修改税务人员所属税务机构等相关信息。税务人员跨省调动时,当地税务机关需将有效标志修改为无效标志。

  税务人员离职后,不能删除原有的税务人员代码信息,应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修改有关人员状态。将该人员记录中的离开税务局时间设为生效当天,将该人员的有效标志修改为无效标志。

  2018年3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涉及的税务人员代码标准调整,遵循影响最小原则,即尽可能对纳税人日常办税、税务人业务操作和税务信息系统改造影响最小。因此,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税务人员代码按以下规则进行赋码:各省(区、市)税务局加强统一管理,保证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数字仍然使用“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首位用“5”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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