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 【典型事例14】崇州XX鞋业有限职责公司违法案

  崇州XX鞋业有限职责公司涉嫌“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案

  2022年12月22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令大队法令人员对崇州XX鞋业有限职责公司展开大气专项法令查看。

  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定型车间定型工序有三台定型机,其间两台未接通废气处理设备的管道。

  ▲我局法令人员依法对崇州XX鞋业有限职责公司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法令宣传

  崇州XX鞋业有限职责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处分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经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五次案审会审议评论,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范》第七条第(十五)项及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则,对崇州XX鞋业有限职责公司不予行政处分,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装置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是企业应尽的职责。本案中,该公司定型机替换后未及时接通处理设备管道,阐明违法当事人环保认识淡漠,污染防治主体职责执行不到位。

  但过后企业活跃尽力合作查询,完结整改,最大极限削减污染影响,我局对企业采纳了容纳审慎监管的法令情绪,在生态环境法令范畴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型法令,依法依规展开环境法令作业,既保护了法令的威严,也传递了法令的温暖。

  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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