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 从木材及木制品相关税收方针的出台看国家的方针导向

  2、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将部分木制品列入征收目录,包含实木

  3、2006年9月15日起,国家出台调整部分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方针。其间触及木材制品的包含:撤销对枕木、软木制品等木制品的出口退税;对胶合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木窗、木门家具的出口退税由本来的13%,下降为11%。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这一些产品国内征收的17%增值税,在出口时国家交还企业的退税,由13%下降为11%,削减2%。

  4、2006年11月1日起,国家出台调整部分产品进出口暂定关税率的方针,在调低部分高科技和资源类进口产品关税率的一起,对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出口产品加征出口关税,其间触及木制品的包含木片、实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加征出口关税,关税税率为10%。

  1、木材资源型的初级产品如原木和锯材,国家鼓舞进口,实施“零关税”进口方针。关于出口,严控,受配额约束。

  2、对实木地板等资源高耗费性的木制品,在国内出售时,加征5%的消费税。在出口时,不仅对国家征收的增值税不实施退税,并且要加征10%的出口关税,体现出国家对全木型木制品约束消费的方针导向。

  3、对工艺改进型的实木复合地板,因节省了木材的耗费,在出口时,依然享用出口退税,但退税率己有下降,在国内出售时还要收5%的消费税。

  4、对综合使用木材型的强化木地板,在出口时,仍享用出口退税,但退税率也有下降。在国内出售时,不征收5%的消费税。胶合板、木窗、木门也归入这一规模。

  5、对使用次小木材出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等,在出口时,仍保持本来的退税率13%,没下降。竹地板也归于此类产品。

  从以上各类木材及木制品国家税收方针中,可以精确的看出国家税收调控的意图,在于维护木材资源的被过度耗费,鼓舞节省代用型的木材产品,倾向性适当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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