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 钓鱼时随手丢弃蚊香烧了废物回收站判赔90万元

  野外蚊子多,一些钓鱼爱好者钓鱼时,有时会做些驱蚊工作。李某在家附近一处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厂区旁边的小河钓鱼时,随手丢弃蚊香,导致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李某被判赔偿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火灾损失90余万元。

  2021年10月3日上午10点,钓鱼爱好者李某像往常一样,拿上钓鱼工具,来到一处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的河边钓鱼。因为野外蚊子多,颇有经验的李某特意点燃了一卷蚊香,用铁丝挂在旁边一棵树上。

  拴线、装饵、抛竿,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李某点燃一支烟,坐下,边抽烟边耐心地等待鱼儿上钩。不一会儿,李某已经抽完了4、5根香烟,地上都是他随手丢弃的烟蒂。

  约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回家吃饭,便随手将挂在树上的蚊香取下,丢在一旁离开了……

  中午12时4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路口有纸箱着火。12时46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电话,某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大量废旧纸板、废旧塑料打包带堆垛以及部分厂房烧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下午1时许,还在家吃饭的李某被通知厂区内起火,赶忙叫人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过猛没有办法挽回,直到消防车赶到现场最终将火扑灭。

  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灾,生活用火不慎、雷击、物质自燃、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公安机关询问查证中,李某承认因为他在钓鱼时,过失丢弃点燃的烟蒂或者点燃的蚊香造成了火灾事故。

  日前,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121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起火点及起火原因的认定,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李某自认当天起火处无其他人,且有将未熄灭的蚊香和烟蒂随手丢弃的行为。原告场地有大量废旧易燃物品,且火灾也是在被告丢弃点燃的蚊香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客观自然规律。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引起本案火灾原因为被告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站财产损失90余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者之间有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生活中,随手扔烟头、不熄灭蚊香等行为随处可见,然而这个小小的动作,却可能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每年,因为此类“小火种”引发的“大灾难”不胜枚举,轻则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受“牢狱之灾”。因此,日常生活中需养成良好的生活小习惯,特别是在周围有易燃物、可燃物时,要时刻绷紧安全用火之弦,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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