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我国再生资源研制企业抛弃陈腐物资收回运营事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供销函再生字〔〕18号),要求就我国再生资源研制企业(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聘任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以及在各地建立抛弃陈腐物资货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予以清晰,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对中再生公司聘任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买抛弃陈腐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规则,分支组织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中再生公司在各地建立的抛弃陈腐物资货场,如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则由该公司在其组织所在地一致交纳增值税。不然,由货场在其所在地交纳增值税。